廣西培賢國際職業學院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5月09日正式發布!高考志愿填報該校時請認真閱讀官方權威發布的招生章程,了解報考具體都有哪些限制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西培賢國際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481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西平果市馬頭鎮大學城12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學制三年)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條? 證書頒發: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修完相應科目并成績合格,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西培賢國際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職院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分類錄取。
第十六條? 實行網上遠程錄取方式。
第十七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我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原則: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
第十九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全部有專業志愿考生錄取分檔完畢后,再將所有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到其他尚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在錄取時如遇高考總成績相同,則優先錄取語數英總分高的考生;如遇語數英總分相同,優先錄取語文,依次是數學、英語;如遇高考總成績相同且語數英單門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物理/歷史成績高的學生。
第二十條??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
第二十一條? 對自治區考試院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考試院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于患有重大疾病的學生,學校尊重其權利,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而對于一些特殊專業可能存在對健康狀況的要求,比如醫學、航空航天等,這也是出于對學生個人安全和專業要求的考慮。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學生的權利,同時平衡專業要求,確保對學生進行公平的評價和錄取。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我校的學費及住宿費標準如下:
第二十六條? 學院招生專業及學費